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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20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20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呂佳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433元,及其中新臺幣27,750元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