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20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200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炤毅  
            曾郁翔  
被      告  許岳婷  


            胡嘉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萬1,589元
自114年6月1日起至114年11月10日止
1.775%
自114年7月2日起至114年11月10日止

0.1775%
自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1月11日起至115年1月1日止

0.2775%
自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