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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20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分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2052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邱培迪  
被      告  李軍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398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