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207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余建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
本件原告請求應准許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規定,僅記載主文。
二、原告請求
違約金部分:按約定之
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除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87,201元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外,另請求違約金即「以本金87,201元計算,自民國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收取期數以最高連續收取270日為限。」。衡諸原告如對被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收
遲延利息,再就逾期部分收取上述違約金,合併觀察其實質利率,已逾民法第205條規定之上限,且原告並未證明除利息損失外更有何損失,是本件
違約金實屬過高,原告請求之
違約金應酌減為0元(全部酌減),方為
適當。是原告關於
上揭違約金之請求,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