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23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232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棋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87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