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2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26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蘇智亮  
            曹逸晉  
被      告  楊覲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6,317元,及其中3萬5,766元自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天後按年息12.4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