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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3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36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至00                      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蘇智亮  
            曹逸晉  
被      告  楊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43元,及其中3,613元自114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