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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38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38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鄧介榮 被 告 曾淑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43元,及自民國99年7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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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