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42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葉映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