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42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于容
被 告 呂佳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北小字第5375號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且在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