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43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梓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二百七十日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二百七十日者,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