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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4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44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王競慧  
被      告  呂辰孟(原名呂孟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零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附表:114年度基小字第440號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
年利率
4,977元
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9%
5萬1,424元
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