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463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連雅婷
被 告 王佳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民國114年度北小字第311號
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114年4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四日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
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肆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