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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5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529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連雅婷  
被      告  余孟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北小字第5414號),本院於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3,334元,及其中2萬8,000元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