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53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智邦
被 告 劉言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13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5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