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基小字第55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嚴偲予
沈諒祖(即沈嘉文之承受訴訟人)
沈劭宇(即沈嘉文之承受訴訟人)
本件應由沈宸賢、沈諒祖、沈劭宇為
被告沈嘉文之
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
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次按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
178條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件被告沈嘉文於民國114年4月9日死亡,沈宸賢、沈諒祖、沈劭宇為其法定
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
可稽。
惟沈宸賢、沈諒祖、沈劭宇
迄未聲明
承受訴訟,爰依
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其等為沈嘉文
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