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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55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王秀華  
            嚴偲予  


被      告  沈宸賢(即沈嘉文之承受訴訟人)


            沈諒祖(即沈嘉文之承受訴訟人)


            沈劭宇(即沈嘉文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沈宸賢、沈諒祖、沈劭宇為被告沈嘉文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次按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沈嘉文於民國114年4月9日死亡,沈宸賢、沈諒祖、沈劭宇為其法定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沈宸賢、沈諒祖、沈劭宇未聲明承受訴訟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其等為沈嘉文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