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59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涂志翔
被 告 許宸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二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違約金收取期數最多以連續
九期(九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