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67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葉家威
被 告 鄭志偉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柒拾貳元,及其中陸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
律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