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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84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84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姿瑩
王伯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114年6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3,2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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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