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9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文坤
林佳慧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林文坤、林佳慧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林政美遺產
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0,247元,及其中新臺幣7萬4,415元自民國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林文坤、林佳慧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政美遺產
範圍內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