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基小字第9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宣名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民國114年度基小字第932號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即
被告陳宣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以114年度基小字第932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該裁定分別於同年月22日送達上訴人之
居所地(親領)、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之戶籍地(親領)
。
詎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在卷
可稽,故上訴人上訴自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