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94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吳源霖
被 告 林文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士小字第291號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