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98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何進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4,79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5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51;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02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