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基小字第98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仁超
上列
當事人 113年度基小字第983號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桃小字第277號),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上午10時3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通 譯 王之君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995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羅惠琳
法 官 曹庭毓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