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基小調字第1672號
聲 請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徐偉呈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向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電信門號,積欠電信費、設備補貼款及小額代收費用,原告受讓
債權,而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
住所係在新北市汐止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