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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調字第 16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調字第1672號
聲  請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桂  


相  對  人  徐偉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電信門號,積欠電信費、設備補貼款及小額代收費用,原告受讓債權,而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住所係在新北市汐止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