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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簡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1054號
原      告  協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真  
訴訟代理人  邱垂毅  
被      告  褚杰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2月26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4年12月25日下午4時宣判,該日為假日而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事由,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並節省司法資源,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