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基簡字第1054號
原 告 協和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褚杰翔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2月26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4年12月25日下午4時宣判,
惟該日為假日而有變更
宣示判決期日之事由,為免
再開辯論程序繁複並節省司法資源,
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