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基簡字第1140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盧祤葳
陳欽賢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9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