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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簡字第 1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1140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被      告  盧祤葳  
            陳欽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9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