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基簡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宙蒲
吳靉蓉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民國114年度基簡字第120號返還就學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3月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但書狀誤為
抗告),
惟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係新臺幣(下同)296,5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6,150元。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