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基簡字第281號
原 告 唐肇澧
被 告 寶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燕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 本院
多元化案件繳費資料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足稽,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