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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簡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288號
原      告  賴俊宇  
訴訟代理人  林佳鈺律師
被      告  盧泊旭  

訴訟代理人  蔡承豫  
            曾柏皓  
被      告  天福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維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兩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