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基簡字第29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送達代收
人 林銘章
被 告 曹素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
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
拘束。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
二、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向原告申辦國際信用卡,積欠信用卡消費款及及利息等未清償,提起本件訴訟。查
觀諸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9條記載:「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臺中、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已有管轄合意,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為宜。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
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