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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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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簡字第 562 號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消費借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56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黃建儒  
被      告  林采蓁即壹貳壹貳眼鏡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8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