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基簡字第694號
原 告 繹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廖天助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訴訟繫屬本院時,被告之
戶籍地址係在新北市土城區,
非屬本院轄區,且
兩造未於
基隆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中填寫
合意管轄之約定,原告亦陳稱無其他
合意管轄於本院之約定,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
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