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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簡字第 7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73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芊岑  
被      告  郭心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9月26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9月29日下午4時宣判因前開宣判日期業於114年6月13日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為114年9月28日教師節之補假日,屬國定假日,致無法如期宣判。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