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868號
原 告 暐琦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錦陞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114年10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8,747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67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
起訴狀及言詞辯論所述。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
請求權基礎,
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
答辯狀為爭執,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
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