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基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茹鈺
董瑜絹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基簡字第105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10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114年4月24日、114年5月29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
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
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
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確認言詞辯論時之陳述內容是否與筆錄記載相符,
爰聲請交付民國113年11月28日、114年4月24日、114年5月29日(誤載為28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
錄音光碟等語。
三、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10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
上開事件法庭
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首開規定,
許可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如主文第二項,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