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與乙○○等人間請求給付
扶養費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請求乙○○等人給付扶養費事件,本應繳納聲請費用,然聲請人生活困難,實無
資力支付聲請費用,業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下稱基隆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獲准,且本件聲請之人證、物證俱在,實有勝訴之望,為此
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
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乙○○等人給付扶養費事件,因係無資力者,業經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
等情,
業據其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
堪認其主張為真,且依其所述事實,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