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高雪梅
上列
聲請人因請求
離婚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本應繳納
訴訟費用,然聲請人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
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
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亦
準用之,此觀之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請求離婚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
等情,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1份為證,
堪認其主張為真,且依其所述事實,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