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補字第214號
原 告 王惠珍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惠香等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得受之利益為計算標準。而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吳阿猜、王再發遺產,
惟依原告所提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被
繼承人吳阿猜並無遺產,是依如附表所示之王再發遺產,其中編號1至3部分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附表編號4至10部分依114年11月21日成交價計算,以上合計價額為6,161,471元,原告
應繼分為4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40,368元(計算式:6,161,471元×1/4=1,540,3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35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被繼承人王再發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