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吉鈺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蕭
惟友間本院114年度建字第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6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