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阮黎玲即NGUYEN LE LINH
相 對 人 偉閎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
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
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
等情,
業據其提出該基金會
委任狀、該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且依聲請人所訴事實,非顯無理由,其聲請
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偉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