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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張寶玉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美鳳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情,業據提出新北市三重區低收入戶證明書以供釋明,並據本院調取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審閱無訛;且細繹聲請人所訴事實,亦顯無勝訴之望。故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與旨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