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張寶玉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情,
業據提出新北市三重區低收入戶證明書以供釋明,並據本院調取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審閱
無訛;且細繹聲請人所訴事實,亦
非顯無勝訴之望。故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與
旨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