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黃毓寧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更生。
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郵務送達費、法院人員之差旅費及進行
更生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主動查報攸關法定更生要件之重要事項,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核,
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30元【計算式:(1+10)×10×43=4,730-1,000=3,730】,即依聲請人及
債權人總人數(聲請人
債權人清冊僅陳報8人,
嗣經債權人創鉅
有限合夥及駱雅婷向本院
陳報債權,故債權人數量增為10人),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另扣除聲請費1,000元。
二、請陳報有無以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黃錫杕、羅麗華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
強制險以外商業保險(含人壽、儲蓄型、投資型保險),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及前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等資料。
三、請提供受扶養人黃錫杕、羅麗華之親屬系統表
暨相關
戶籍謄本,並提供前開受扶養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另請陳明是否領有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請提出證明。
四、請分別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前2年內」及「聲請後
迄今」之所有收入(含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政府補助款等其他一切收入)數額、原因、種類及各自起訖時間,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並未加總聲請前2年收入總額,其中宏竟有限公司部分雖有每月收入,然期間
非為整月,富邦人壽部分並未說明每月收入,可爾茲女性運動中心部分亦為1萬元至1萬5,000元之約略數額,本院難以認定判斷總額若干;另聲請人於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189號案件
調查庭中自陳現為兼職富邦人壽及外送工作,月收為3萬等語,請陳報確實之數額,並提供薪資單、薪轉存摺內頁或其他證明資料以資佐憑)。
四、請分別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前2年內」及「聲請後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如逾該年度政府公告
住所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請記載全部支出之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如未超過則毋庸記載(聲請人主張按月支付居住房屋租金,
惟並未敘明金額、租賃地址,亦未提供
租賃契約以資
佐證,且本件聲請前2年內之支出,亦未按112至114年度分別列計,僅記載低收標準每月18,816元,無從計算2年期間之總支出)。
五、請陳報聲請人所有之
不動產(基隆市○○區○○路0巷00弄00號)、汽車(車號000-0000號)、機車(車號000-0000號)現在之市價(諸如:同地段實價登錄價格、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件),另請提供前開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前開汽機車之行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