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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芷彤  
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主動查報攸關法定更生要件之重要事項,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核,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如逾期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件】:
一、請說明本件聲請人前2年今之所有收入(含工資、佣金、政府補助、津貼、獎金、保險給付、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子女給付之扶養費等一切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存摺內頁明細、順泰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條、加班費收據等)及最新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自小客車行車執照。
三、聲請人前以保險單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擔保借款,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並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商業保單(含人壽、儲蓄型、投資型保單等)及前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