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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 聲 請 人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惟未主動查報攸關法定更生要件之重要事項,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核,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如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附件】: 一、請說明本件聲請人前2年 迄今之 所有收入(含工資、佣金、政府補助、津貼、獎金、保險給付、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子女給付之扶養費等一切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存摺內頁明細、順泰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條、加班費收據等)及最新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二、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自小客車行車執照。 三、 聲請人前以保險單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擔保借款,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並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商業保單(含人壽、儲蓄型、投資型保單等)及前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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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