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更生。
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郵務送達費、法院人員之差旅費及進行
更生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主動查報攸關法定更生要件之重要事項,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核,
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元【計算式:(1+8)×10×43=3,870】,即依聲請人及
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
二、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
強制險以外商業保險(含人壽、儲蓄型、投資型保險),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及前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等資料。
三、請分別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前2年內」及「聲請後
迄今」之所有收入(含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政府補助款等其他一切收入)數額、原因、種類及各自起訖時間,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主張112年6月至114年2月翔樺商行之收入為月平均2萬元,112年4月至6月間銳灃企業社之收入為月平均3萬2,000元,2年總計收入之月平均為3萬2,000元,然觀之聲請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尚有自銘洋報關行、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寶運通有限公司所給付之收入,請說明該等收入之來源、性質,重新列計後
予以陳報。又聲請人自陳因獨力扶養女兒故自基隆市政府處領得托育補助即兒少補助,應據實陳報各筆數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