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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金玉  
代  理  人  王彥廸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金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經本院於111年2月9日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裁定聲請人自111年2月10日下午5時起進行更生程序,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進行更生程序後,因更生方案未獲可決,本院於112年2月10日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裁定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並裁定聲請人自112年2月13日上午10時開始清算程序。其後,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進行清算程序,嗣於113年6月20日裁定清算程序終止,本院並於113年11月27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上開卷宗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