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免責確定,
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經本院於111年2月9日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裁定聲請人自111年2月10日下午5時起進行
更生程序,案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進行更生程序後,因更生方案未獲可決,本院
嗣於112年2月10日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裁定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並裁定聲請人自112年2月13日上午10時開始清算程序。其後,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進行清算程序,嗣於113年6月20日裁定清算程序終止,本院並於113年11月27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核閱
上開卷宗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
聲請復權,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