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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詹勳萬  

訴訟代理人  黃昱傑律師
相  對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均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