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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96年度繼字第295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6年度繼字第295號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郭基福之債權人,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憑證影本1件為證,認聲請人確為郭基福之債權人,已釋明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