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許可
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96年度繼字第295號
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6年度繼字第295號拋棄繼承事件被
繼承人郭基福之
債權人,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抄錄
上開事件卷宗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
債權憑證影本1件為證,
堪認聲請人確為郭基福之
債權人,已釋明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