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0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楊光亮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楊光亮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5,474元(含計算至民國114年10月6日之利息),應繳
裁判費1萬6,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0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