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87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秀鑾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3,669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故加計
上開起訴前之利息數額35,846元,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109,515元(計算式:73,669元+35,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